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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将住房转让女儿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不容侵犯
www.110.com 2010-09-02 13:32

1999年,熊先生与前妻离婚。2000年3月,熊先生所在单位向其增配杨浦区控江二村某处房屋,2001年6月,该房遇动拆迁,熊先生安置取得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一处公房,承租人为熊先生。

 

 

 

2003年10月9日,熊先生与孟女士登记结婚。2004年3月,熊先生与孟女士共同出资1.7万余元购买了市光三村公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是熊先生。后孟女士与熊先生夫妻关系日趋不睦。

 

 

 

2005年4月11日,熊先生与前妻所育之女熊小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市光三村房屋,转让价为23.55万元,但未实际支付转让款。2005年4月27日,产证登记变更为熊小姐。今年5月,孟女士将熊先生父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光三村房屋原系租赁公房,后买下产权,形态上当属售后公房。该房是孟女士与先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虽将所有权登记在先生一人名下,但是根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共同财产的原则,该房所有权应当认定为。未经共有人女士的同意,先生转让房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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