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将住房转让女儿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不容侵犯
www.110.com 2010-09-02 13:32
1999年,熊先生与前妻离婚。2000年3月,熊先生所在单位向其增配杨浦区控江二村某处房屋,2001年6月,该房遇动拆迁,熊先生安置取得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一处公房,承租人为熊先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光三村房屋原系租赁公房,后买下产权,形态上当属售后公房。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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