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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没分割上法院被判得6万
www.110.com 2010-09-02 13:33

王老太太与杜老先生是一对夫妻。他们1993年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了10多年。可是,近几年来,由于家庭生活琐事,老两口闹起了矛盾,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了,杜老先生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于2006年5月判决其离婚,法院根据原告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提到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老两口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套面积为63平方米的楼房,未做处理。王老太太在离婚后搬出了杜家,回到亲人身边生活。过了一段时间,王老太太听一位懂法的人讲起,老太太与杜老先生在婚姻生活中,杜老先生取得了房子的产权,应该算,老太太也有一半。但是,王老太太离婚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却没有提起这事,现在离婚了,还可能提起再分割财产吗?
   
    随后,王老太太一纸诉状将前夫杜老先生告上了法庭。她在法庭上称:2006年2月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没有向法庭说明婚后房产的问题,法院也未就房产问题进行处理。现在,对婚后财产问题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婚后共有房产一处。
被告杜老先生辩驳说,原告所诉的房屋,是集资建房,是他享受的单位分房待遇。但由于因为没有钱,就同筹建单位领导协商,由儿子出钱交集资款,房子以后就给儿子,但必须等房证下来后才能再转到儿子名下,这件事原告也清楚。1993年末,我儿子向筹办单位交了集资款3.1万元。2004年6月,办理房证时我儿子拿了3000元办理的。这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理应依法分劈,但是本案原、被告在离婚时未就共同财产楼房进行处分,现原告主张对楼房进行分劈,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法院查明这套房子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承办单位出具的证实材料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的儿子分两次为被告交纳了房屋集资款3.1万元和办房证费用3000元,此款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平均负担。
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杜老先生给原告王老太太房屋折价款6万元;欠儿子的3.4万元及利息,原告与被告平均负担。

    本案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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