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再婚售后公房“卖”给前夫之子 现任丈
www.110.com 2010-09-02 13:33
事情还得回到20年前。朱先生与李女士是夫妻,两人于1984年登记结婚。1986年9月,李女士单位套配给他们一套位于本市双阳路的公房,当时小李随母亲共同生活,是该房屋同住人。1994年11月,李女士买下该公有住房的产权,权利人仅登记了她一人。2004年9月6日,李女士与小李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女士将该房以139,500元的价格转让给小李;同月14日,小李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事实上,母子间并非是真的买卖房屋,而是为了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小李名下,小李也从未支付过近14万元房款。近年来,朱先生和李女士两人夫妻关系不和,朱先生曾于2005年10月诉到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但未获支持。同年12月,朱先生又将李女士和小李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但有书面约定除外。李女士在婚后承租涉案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虽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但该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朱先生对该房屋也享有权利。由于两被告假借买卖合同形式变更涉案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的转让行为损害了朱先生的利益,故该买卖合同无效。李女士称朱先生是知晓转让行为的,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小李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至于小李称当时是他出资买下公房,可另寻法律途径主张相应的权利。据此,判决如下:李女士与小李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权利人恢复登记在李女士名下。(胡海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但有书面约定除外。李女士在婚后承租涉案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虽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但该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朱先生对该房屋也享有权利。由于两被告假借买卖合同形式变更涉案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的转让行为损害了朱先生的利益,故该买卖合同无效。李女士称朱先生是知晓转让行为的,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小李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至于小李称当时是他出资买下公房,可另寻法律途径主张相应的权利。据此,判决如下:李女士与小李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权利人恢复登记在李女士名下。(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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