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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不离婚才获房产 父母为免儿子婚姻失败立约
www.110.com 2010-09-02 13:33

   陈某和谢某在1993年结婚,陈某的父母为了使这对夫妻婚后生活幸福,于1995年初签订一份家庭立约,将一套房屋赠与给陈某和谢某,条件是自条约签字之日起10年内夫妻俩必须和睦相处,如果夫妻离婚,父母则有权收回财产。一开始,陈某夫妻婚后生活和谐,但后来争吵不断,陈某的父母为约束子女,又制定了续约,把附解除条件的期限延长至2012年,而谢某拒绝在续约上签字.
    2004年3月,陈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称,其子和儿媳近几年经常发生家庭纠纷,并长期分居,儿媳还在2004年1月份提出离婚并自己草拟了离婚协议,因此其所立的附解除条件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要求法院确认父母有权收回该房屋。法院认为,陈某的父母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已办理法律上的,因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8月,陈某起诉谢某称双方争吵不断分居达四年之久,遂要求离婚。谢某不同意离婚并认为两者婚后感情和睦,法院以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准离婚。
    2005年5月,谢某起诉陈某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陈某的父母赠与二者的房屋,法院经过审理准予离婚,但由于该房产双方争议较大且涉及陈某的父母,因此要求谢某就该房屋另行起诉。同年7月,谢某再次起诉陈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看到儿媳和儿子离婚,陈某父母于是在2005年8月向禅城法院起诉,并向法庭提交了《续约》和他们于2004年3月份作出的《撤销赠与决定书》,要求确认他们对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认为,陈某的父母与陈某、谢某之间签订的立约属于民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续约》没有儿媳妇谢某的签名而不成立。同时法院认为,陈某的父母在2004年3月作出的《撤销赠与决定书》由于决定书的时间陈某和谢某并未离婚,该撤销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认为房屋应当属于陈某和谢某的共同财产,驳回陈某父母的诉讼请求。陈某的父母不服上诉后被驳回。今年2月20日,法院恢复对谢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审理。主审法官详细调阅了前后历时三年先后五次起诉连环案的所有案卷材料,走访了当事人以及双方的亲属、街坊和当地居委会详细了解有关的情况。经法院深入细致地工作,双方终于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9万元。一起家庭财产连环纠纷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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