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屋该怎么分?
www.110.com 2010-09-02 13:33
孔女士所遇到的问题极其特殊,其特殊性在于夫妻的房产涉及房改政策以及购房合同中所附加的条件。
首先,肯定购房合同的有效性。房改政策规定,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对本单位职工和已调离的职工应当同等对待,不能因购房人是外单位职工而采取歧视性政策。孔女士丈夫的单位作为售房单位,对所有购房职工实行统一规定,购房人也认可并同意合同中所附的条件,该合同没有违反房改政策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尽管售房单位将在服务期满之后,才将房产证交给购房人,在此之前房产证由售房单位保存,但这并不能改变购房人拥有房屋产权的事实。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如果发生,购房人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售房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并不交回房产,购房人仍旧是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
此外,根据《》的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上述房产应当确认为,离婚时应进行分割。但该房屋附有一个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这个可能发生的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的房产而发生的,理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因此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先按常规的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可以约定在发生时,由双方按房产分割的比例共同承担。如果购房人服务期满5年,没有发生违约,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金。
首先,肯定购房合同的有效性。房改政策规定,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对本单位职工和已调离的职工应当同等对待,不能因购房人是外单位职工而采取歧视性政策。孔女士丈夫的单位作为售房单位,对所有购房职工实行统一规定,购房人也认可并同意合同中所附的条件,该合同没有违反房改政策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尽管售房单位将在服务期满之后,才将房产证交给购房人,在此之前房产证由售房单位保存,但这并不能改变购房人拥有房屋产权的事实。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如果发生,购房人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售房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并不交回房产,购房人仍旧是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
此外,根据《》的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上述房产应当确认为,离婚时应进行分割。但该房屋附有一个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这个可能发生的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的房产而发生的,理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因此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先按常规的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可以约定在发生时,由双方按房产分割的比例共同承担。如果购房人服务期满5年,没有发生违约,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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