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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 爸爸要求离婚索回房屋
www.110.com 2010-09-02 13:34

  1999年4月,童先生与小梅登记结婚,次年1月,小梅产下一子,一家人十分高兴。2002年,童先生与小梅购买了房屋,还把儿子也作为权利人登记在产权证上。但好景不长,小梅之后常以加班为由晚归,童先生发现她是与其他异性交往,两人遂起了矛盾。

    2006年初,小梅执意与童先生分居,这让童先生对儿子身世产生怀疑。经过,排除了童先生与儿子的父子关系。童先生与妻子矛盾大爆发,他便起诉要求离婚并要小梅赔偿精神损失。审理中,小梅对于亲子鉴定结论不表异议,但称不知孩子非童先生所育,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也不同意退还童先生孩子的抚育费。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赠予孩子三分之一产权,童先生单独要求撤销,不应支持,她要求房屋全部产权归己所有,并带孩子居住,可支付童先生三分之一折价款。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梅在与童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下孩子,现孩子与童先生非父子关系,小梅对此无合理解释,亦未向童先生告白取得谅解,使对方感情受重创,小梅对此有过错。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小梅赔偿童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及返还孩子的抚育费4.4万元。至于房屋,童先生基于孩子是亲生儿子的前提,才将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予他,现经鉴定儿子非其所育,故其要求撤销赠予,法院认为属于童先生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童先生所有,小梅带孩子另觅住房,其支付小梅相应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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