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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私自转让房屋 两女儿法院维权获支持
www.110.com 2010-09-02 13:34

  张华与张音、张青的母亲在存续期间,于1996年10月在怀远镇新建街其买得的土地上建成一房屋,但至今未取得土地建设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2005年12月30日张华与张音、张青的母亲在宜州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协议的第二项共同中注明:宜州市怀远镇新建街处房产权归男方和大女张音、小女张青三人共同所有。

    2007年10月8日,张华把该房屋卖给苏某,得款80000元。

    2008年4月22日,张音、张青以其父亲张华把共有房屋卖给第三人苏某,已经侵犯了两原告的财产权为由向宜州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与第三人苏某的买卖房屋行为无效,确认该房屋为两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

    法院审理认为:讼争的怀远镇新建街的房屋是被告于1995年购买得镇政府开发的土地,后于1996年建成房子,但至今未办理有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被告与第三人于2007年10月8日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故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被告应返还房款给第三人,第三人应返还房子给被告。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两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有被告与原告之母亲于2005年12月30日的离婚协议证实,是父母离婚时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给自己的子女,并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当事人签字即生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把共同共有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未经共有人原告的同意,其买卖行为无效。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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