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房产 >
婚前按揭购房为个人财产
www.110.com 2010-09-02 13:34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诉争房屋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邹某补偿款3.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邹某不服,以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应视为财产投资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收益应属为由上诉,要求改判房屋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二审法院驳回邹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本案诉争房屋属胡某婚前购买,虽房屋所有权证于婚后颁发,但购房合同系婚前与开发商签订,首付款亦于婚前交纳,应视为。因诉争房屋系胡某婚前财产,虽有婚后夫妻还贷之情形,但该还贷行为只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债务的偿还,而非对房屋的投资,不能转化成为房屋的增值,亦不能由此推论房屋增值即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性,经过两审法院的审理,其最后的判决结果将对以后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