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某与原告赵某(随母姓)系亲生父女关系。2005年1月23日,被告朱某因自己治病和儿子上大学急需用钱,与原告、女儿赵某签订协议,约定以25000元的价格,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三间平房转让给赵某。钱款付清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6月8日,赵某亲笔写下字据,同意以30000元的价格将房屋转回给朱某。保证人为赵某的小姨赵甲。内容是:“今收到签于2005年的房屋协议,有(由)于出售方反悔中止协议,收回本金25000元整,加些许年间的息金5000元整,共30000元整,就此银货两讫,互不相欠,立此为据。”2009年1月17日,在邻居孙某、姚某作见证人的情况下,双方再次签订了与2008年6月8日内容基本相同的房屋买卖协议。
后,赵某以不了解市场价格,被父亲朱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依法撤销双方于2009年1月17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1月17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相关要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原告赵某以被告朱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该合同,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朱某没有欺诈的故意。合同中所称房屋原系朱某所有,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05年以2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2008年6月8日,又以30000元价格回转,其中5000元为“息金”。且2009年1月17日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不是双方新的民事行为,而是对2008年6月8日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的行为的再次确认。
第二、朱某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赵某是卖方,朱某是买方,从社会经验判断,也难以证明朱某有欺诈赵某的行为。
第三、2009年1月17日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2008年6月8日的房屋转让合同系赵某亲笔书写,保证人为赵某的小姨,在场人为赵某的姐姐。2009年1月17日重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又有两位邻居在场作见证人。合同中的房屋市场价值可能不止或者远远高于30000元,但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系父女关系,双方的交易不可能完全遵循市场规律,交易价格与价值不等十分正常,更何况父母子女相互无偿赠与房屋的也比比皆是。
- 上一篇:儿子私卖同住公房 八旬老妪打赢官司
- 下一篇:夫妻分居,共有房产如何处置?
相关文章
- ·借孩子名义与公婆分房产 法院判驳回诉请
- ·换中介买房被诉违约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 ·北京小灵通用户起诉工信部被法院驳回
- ·鉴定单位无资质 伤者诉请赔偿被依法驳回
- ·美容毁了8颗牙续 一审驳回美眉40万元索赔诉请
- ·拒付员工双倍工资 法庭驳回公司诉请
- ·女职工要求将哺乳时间折薪 法院一审驳回
- ·加班"6000小时索赔50万 法院认定为"值班"驳回诉
- ·女职工要求将哺乳时间折薪 法院一审驳回
- ·休产假引起涉外劳动官司 因主体错误被法院驳回
- ·女儿状告父亲同居女友 索要亡父赔偿金被驳回
- ·父亲私自转让房屋 两女儿法院维权获支持
- ·探望女儿遭拒绝法院支持探望权
- ·丧失生育能力生活无依托 诉至法院争夺女儿抚
- ·丧失生育能力生活无依托 诉至法院争夺女儿抚
- ·丧失生育能力生活无依托 诉至法院争夺女儿抚
- ·离婚五年后前夫诉分财产 旧事重提法院驳回
- ·4岁女孩诉请亲子鉴定 “叔叔”拒绝法院不支持
- ·怀疑女儿非亲生亲子鉴定被拒绝法院依法推定为
- ·再婚男女互指对方有外遇 离婚诉求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