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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 离婚分割房产起麻烦
www.110.com 2010-09-02 13:36

  婚姻是一定社会认可的人们普遍实行的两性结合形式,婚姻家庭制度与每个公民及家庭息息相关。正处于转型期的社会给婚姻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家庭凝聚力下降、社会聚合力弱化、社会交往的扩大、两性观念的变化,各种因素促成了中国离婚率有所上升。随着新《婚姻登记条例》、新《》及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在简化了结婚、的同时,对结婚、离婚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有效的规范,让无数相恋的男女感受到严肃的法规背后蕴含的浓浓人情,同时赋予当事人离婚的自主权。

  但婚姻关系不仅包含了两性结合形式的特定人身关系,而且还存在由此派生出的财产关系。特别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财富在婚姻中占有的比重逐渐加大,结合上海住房现实情况,房屋一直是离婚案件中首要的焦点问题,尤其是相对于现今的房价,二三十岁的适龄青年,刚工作不久,积蓄不多,大部分无力自行支付房款,父母出资购房成为很普遍的事。由于受传统的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在婚前对婚姻风险的防范意识不足,一系列的纠纷由此产生。

  案情:

  康先生与黄小姐是大学同学,在校期间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双方父母着手为两人准备婚事。结婚,房子最重要,康先生与黄小姐看中了一套房子,总价110万元,首付的70万元,大部分都是康先生的父母出钱支付的,一小部分由黄小姐父母支付,主贷人是康先生。当时康先生与黄小姐的关系相当好,康先生的父母对黄小姐也比较满意,房产证上就写了双方的名字。

  结婚后不到一年,双方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该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后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为典型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离婚时因分割而涉诉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上海市的审判实践,上述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指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前形成的,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一般情况下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及配偶双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就本案来讲,这套房屋由于产权证上权利人一栏列明:康先生和黄小姐,则可视为其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且该赠与已经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该赠与不可撤销。所以这套房屋应属康先生与黄小姐双方共同所有,分割时一般情况下除去贷款部分,两人平分。

  类似于上述情况的案例近来呈上升趋势,由离婚引发的,特别是有关房地产的,在实际生活及审判中是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定要保留相关的出资证据,同时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要注意权利人的确定,如有必要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书面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样可以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实践中,我们曾经还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不少人以结婚为借口骗取对方购房并将自己作为产权人登记,在取得产权人资格之后马上就与对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割房产。因此我们要提醒大家,在遇到以购房并成为产权人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有足够的警惕,小心被骗感情又骗钱财。

  综上,结婚、离婚均要慎重从事,其结果除了对婚姻双方有影响外,其他可能产生的法律及相关社会问题也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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