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香港起诉的涉港离婚
www.110.com 2010-09-0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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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南(男)与王雅(女)原均为福建省晋江市人,1986年,两人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郑南的叔叔在香港经商,家产颇丰,因忙于生意,一直没有结婚,膝下无子,希望郑南过去继承自己的衣钵。
郑南起诉称:自与被告结婚后,二人性格不和,难以相处,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王雅离婚。
王雅答辩称:原告已于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依法向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鉴于双方现均定居香港,又在香港重新进行婚姻注册,且原告已先于本院向香港民事法庭提起,香港法庭对该案尚在审理当中,故原、被告之间解除的诉讼应由香港法庭审理。现原告以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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