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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
www.110.com 2010-07-01 10:47

【 文献号 】1-41024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FL01

 

【颁布部门】司法部/最高法院/外交部

 

【颁布时间】19920919

 

【实施时间】19920919

 

【正    文】司发通(1992)093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

 

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人民法院、驻外使领馆、司法厅(局):

 

    1992年3月4日,我们发出了《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现将根据该通知制定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

 

    为了正确、及时、有效地按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下称《公约》)向在《公约》成员国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和执行成员国提出的送达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和司法部“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司法部收到国外的请求书后,对于有中文译本的文书,应于五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用英文或法文写成,或者附有英文或法文译本的文书,应于七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文书,司法部将予以退回或要求请求方补充、修正材料。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于五日内将文书转给送达执行地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三日内转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十日内完成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尽快交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

 

    三、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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