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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婚姻家庭节录)
www.110.com 2010-09-02 16:22


 瑞士民法典(节录)
 
 
  第二编 亲属法
  第一部分 婚姻
  第三章 结婚
  第一节 婚约
  第九十条 【婚约】
  (一) 婚约经相互对婚姻的同意而成立。
  (二) 未经人或者辅佐人同意,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不承担因婚约所发生的责任。
  【婚约的效力】
  第九十一条 【婚约无提起强制履行结婚的诉权】
  (一) 不能依婚约提出请求履行结婚的诉讼。
  (二) 任何一方解除婚约,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诉请获得。
  【违反婚约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 【损害赔偿】
  一方无重要理由而解除婚约,或因一方有过错而终止婚约的,解除或终止婚约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或其父母与其有关的第三人的损失,对为准备结婚的实际费用之损失支付相当的赔偿金。
  第九十三条 【慰抚金】
  (一) 因被告一方过错违反婚约,造成无过错的原告一方严重的人身或精神损害时,法院可应其请求,判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慰抚金。
  (二) 该项请求权不能让与。但如该请求于继承开始前已经被确认或被诉请时,可移转于原告的继承人。
  第九十四条 【返还赠与物】
  (一) 如果终止婚约,婚约双方可请求返还各自的赠与物。
  (二) 前款规定,如果赠与物已被损坏的也同样适用,可按其实际价值折算成金钱返还给原告。
  (三) 如果婚约因一方残废而终止,赠与物不能被请求返还。
  第九十五条 【时效期间】
  因解除婚约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解除婚约之日起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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