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予承认
www.110.com 2010-09-02 15:39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上一篇:美国离婚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
- 下一篇:中国人在国外可办理离婚吗
相关文章
- ·哪些离婚判决外国法院不予承认?
- ·外国法院不予承认的离婚判决
- ·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 ·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 ·最高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 ·最高院关于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 ·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当事人请求国内法院承
- ·如何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 ·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规定
-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
- ·世界各国对外国离婚判决承认制度
-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
- ·英美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制度
- ·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有哪些?
-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规定
-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
- ·关于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承认问题的复函
- ·各国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程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