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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非法同居”是对婚姻法“歪曲”
www.110.com 2010-06-30 17:06

  “”是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一现象的概括。最高法院于1994年4月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非法同居”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而确认下来。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而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想提出议案指出:新的《》中已经没有关于“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对没有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的男女“同居”行为,婚姻法解释为无效婚姻。因而“非法同居”概念已经被“无效婚姻”所替代,继续使用“非法同居”概念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这位代表还列出了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一个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早期的解释中规定,对于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因男女同居引发的财产和问题,起诉到法院的可以解除“非法同居”行为。

  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规定男女之间只要没有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一律视为“无效婚姻”。也就是说在婚姻法上没直接规定男女“同居”的“非法”与“合法”问题。因而该代表要求立法取消“非法同居”概念,实现对公民男女“同居”行为的“权利保护”。毫无疑问这个提案是错误的,他没有弄清楚几个法律问题。

  今天,男女同居行为是社会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一般情况下,男女恋爱期间的同居行为属于道德伦理范畴,法律不去干涉。但是,已婚男女的婚外情“同居行为”是对合法婚姻关系中守法一方权利的破坏,这包括“一夜情,包二奶或者与情人姘居”。这个时候是否还要说“同居”行为合法呢?

  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一方背着配偶的“一夜情”同居行为是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因而此时如果我们说这样的“同居”行为合法那就是对合法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也是对婚姻法的践踏!对于合法婚姻中的一方“包二奶”涉嫌的是犯罪,这样的“同居”行为是否也“合法”呢?而合法婚姻家庭中的男女一方背着妻子或丈夫长期与情人之间“姘居”,俗称“通奸”,这样的“同居”行为明显的是侵犯了婚姻家庭中相对一方的夫妻忠诚义务和配偶权。我们能说这样的“同居”行为合法吗?

  总之,不管是合法婚姻家庭中的男女一方任何形式的婚外情“同居”、“姘居”、“一夜情”、“包二奶”、“通奸”等行为,都是对婚姻家庭配偶之间的不忠诚,侵犯了无过错妻子或丈夫的配偶权。这样的“同居”行为肯定是违法或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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