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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患者前妻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成都法院不准
www.110.com 2010-08-31 17:48

  
(胡眉岩 本网记者苏俊)曾经患有乙型肝炎的唐军最近焦头烂额,前妻以他患过乙肝要求法院变更其子女的,那么跟随自己多年的女儿就会离自己而去。患过乙肝就会因此而丧失小孩抚养权吗?4月14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了答案。答案是一个“不”字。法院驳回了唐军前妻请求变更的诉讼请求。

       据悉,唐军曾于1999年因患有轻度乙型病毒性肝炎在住院治疗,症状消失后出院带药继续治疗。唐军与妻子王蓉于2004年9月经公证后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3岁的女儿唐宇由唐军抚养,其女生活学习的一切费用由唐军负担。离婚后,唐宁随父亲一起生活至今,身体健康。

前妻王蓉认为唐军曾患有传染性疾病--乙型肝炎,至今仍未治愈,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其具有传染的危险性,而自己的经济条件较唐军好,且作为母亲便于与女儿沟通,加之唐军工作应酬忙,没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女儿,为有利于唐宁的健康成长,要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唐军与王蓉在离婚时已经达成协议,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约定,并进行了公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结婚、生育、就业、升学等方面法律均没有特殊的限制。乙型肝炎虽然是一种传染性疾病,但其传染性不能一概而论,患者受到的感染程度不同,处于不同的病程阶段,治疗及恢复程度的不同均能影响到传染性的强弱程度。王蓉所称乙肝永远不可治愈且会反复复发,对女儿具有传染性,这一说法缺乏科学根据,乙肝患者不一定都有较强的传染性。乙肝传染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病毒在体内复制的活跃程度。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对于乙肝的免疫和治疗的能力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通过积极的治疗和正确的预防,与曾患过乙肝的人一同生活,其身体健康并不一定受到威胁。王蓉认为唐军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且未能治愈,对其女儿成长不利,应当承担证明被上诉人乙肝病情严重,且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举证责任。综上,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自: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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