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意见
是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作为一种亲权,它与直接扶养权相对应,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必须协助,对于不履行协助义务,阻碍对方探望权实现的,有探望权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对于义务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或是施行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探望权人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排除妨碍,协助申请人实现权利。但是,探望权的执行涉及到离婚双方和子女三方,其实现不仅仅在于权利人的作为,义务人的协助,而且还需要被探望对象 子女的配合。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被探望子女具有独立意志,享有选择是否接受探望的权利。在子女尚幼,不能独立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子女的意志往往可以忽略不计。但在子女可以独立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就必须兼顾子女的意志。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因此,法院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时候,就不能象执行财产或其他行为案件一样,直接强制被探望对象即子女的人身以实现申请人的探望权。
探望权的执行是一种新类型案件,如何执行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本案的执行方式值得借鉴。在查明被执行人董女士没有妨碍杨先生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杨先生不能按判决实现探望权完全是因为被探望对象小翔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没有简单地处理结案了事,而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做杨先生和董女士的工作,促使双方和解,让董女士负责继续做小翔的工作,并积极配合杨先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探视孩子,杨先生暂不接走小翔,待小翔不抵触时再按判决内容执行。这样,既保护了申请人杨先生的探望权,又肯定了董女士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还尊重了子女的意志,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本案的执行方式充分保护了离婚双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矛盾。
- 上一篇:论探望权
- 下一篇:协议离婚后探望权如何救济
相关文章
- ·执行探望权案件是否要关注子女权益
- ·执行探望权案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离婚后子女探望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
-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要注意的几点
-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要注意的几点
- ·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
- ·确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起违法违规案件通报
-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
- ·确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起违法违规案件通报
- ·确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起违法违规案件通报
- ·确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起违法违规案件通报
- ·确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起违法违规案件通报
- ·也谈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几点对策
-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
- ·工商总局从五方面维护商标所有权人消费者权益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 ·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