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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儿子期间挑拨父子关系 法院依法作限制
www.110.com 2010-09-02 10:59

  1998年6月,无为县高沟镇的田某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2006年8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子小龙(化名)由张某抚养,田某可随时探视。离婚后,田某认为张某对孩子生活、学习不够关心,几乎每周都去探视儿子,并经常在探视时,讲一些影响父子感情、引发父子矛盾的话,张某对此十分恼怒,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吵闹,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带来极其严重不良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探视权是离婚父母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不影响孩子和身心健康和离异双方的正常生活为限。田某的探视已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和双方家庭产生了不良影响,其离婚协议中又未对探视作具体约定,故依法对田某的探视作出判决,田某探视其子小龙的时间为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六和星期日(寒、暑假除外),并得事先与张某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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