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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www.110.com 2010-09-02 10:51

秦律师:

  我是某市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作息时间有规律并且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不幸的是,由于我丈夫的原因,致使我的家庭生活非常的糟糕。我们俩经常吵架,根本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所以决定离婚。我丈夫也同意离婚,但他要求一岁半的女儿归他抚养。他的工作性质决定他必须时常出差,根本不可能照顾好女儿,而且女儿从出生到现在都由我和我父母带着,对我比较亲近,所以我希望离婚后由我抚养女儿。这样他就坚持不离婚,我们一直就这么僵着。现在我想通过诉讼途径离婚,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如果起诉离婚,要求获得女儿的理由是否充分?刘女士

  刘女士:

  从你来信分析,女儿由你抚养更有利于她健康成长,而且你女儿的年龄不到两周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应由你直接抚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是根据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生活等具体情况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来决定子女由谁抚养,而你工作稳定、身体健康、有父母帮助抚养,与你丈夫的情况相比,你的条件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所以,你女儿由你直接抚养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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