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其它 >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www.110.com 2010-08-09 13:31

  为规范出租汽车候客秩序,加强出租汽车候客管理,维护城市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宾馆、饭店、娱乐场所、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收取“堂口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与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经营公司签订垄断经营协议。

  二、上述公共场所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立进出通道、乘客上下点,供出租汽车运营使用,为群众乘车提供方便。并应当(可以)设立一定数量的出租汽车免费专用候客停车泊位。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进出通道、乘客上下点和专用候客停车泊位,应当依次进出、停靠、候客,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损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出租汽车专用候客泊位。

  五、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城市客运秩序和道路,接受城市管理、公安、价格、旅游等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查处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城管、价格、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依法处罚。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营运市场中涉黑涉恶、欺行霸市,妨碍执法、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和投诉电话:

  市城市管理局:331253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358

  市公安局:110

  市旅游局:96927

  市商务局:3137827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4148816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