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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www.110.com 2010-08-09 13:3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星期一至五,上午7时至9时,下午17时至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深南大道(新秀立交至华富路口段)行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三、现阶段对20座以上(含20座)的载客汽车暂不限行。

  四、本通告适用于本地和异地号牌机动车。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告自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施行。

  特此通告。

  20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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