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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整治机动车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为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无牌证、假牌证、残旧机动车上路、货车超载、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较多,尤其少数司机驾驶作风和技术问题较为突出,已严重妨碍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市公安局决定自二○○二年九月下旬至十一月下旬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交通秩序、从严处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二、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

  (二)遇红灯亮时强行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

  (三)驾驶无牌证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机动车辆的,摩托车、拖拉机处五千元罚款,其它机动车辆处二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车辆;

  (四)驾驶使用伪造、转借、挪用机动车牌证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机动车辆的,摩托车、拖拉机处五千元罚款,其它机动车辆处二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车辆;

  (五)驾驶经检验已达强制报废标准而未申请报废的机动车辆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车辆、收缴号牌及行驶证;

  (六)驾驶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的机动车辆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车辆、收缴号牌及行驶证;

  (七)驾驶机动车辆载人,每超载一人,处二百元罚款;

  (八)驾驶机动车辆超载货物20%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载货物20%至50%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载货物50%至100%的,处二千元罚款;超载货物100%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

  (九)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收费载客妨碍交通秩序的,处五百元罚款;

  (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处四百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十一)驾驶的车辆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四百元罚款,暂扣车辆或滞留行驶证,并责令限期改正;

  (十二)驾驶客运车辆在道路上随意上下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处四百元罚款;

  (十三)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路段行驶的,处三百元罚款;

  (十四)驾驶客运车辆在车站、码头、广场道路慢行兜揽乘客的,处三百元罚款;

  (十五)不按规定车型分道行驶的,处三百元罚款;

  (十六)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划有黄线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七)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在十七时至十九时违反本规定的处四百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

  (十八)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行人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的,处一百元罚款;

  (十九)行经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对于被处以没收处罚的机动车辆,一律统一解体销毁。

  四、机动车驾驶员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前来接受处理违法行为的,注销驾驶证,被暂扣机动车在登报公告后依法上缴市财政部门。

  五、深圳市公安局巡逻民警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规定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公安局200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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