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预防道路工作机制,落实交通事故责任制,有效预防和遏制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季度须向市政府书面专题报告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报告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的第十天之内。
(二)特大事故专题报告。凡辖区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2人和重伤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或者一天内(含2天但连续间隙24小时之内)发生3宗死亡事故的,县、市、区政府须于事故发生后12小时之内报告市政府。
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从2003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下达本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数,根据死亡人数分别追究责任。
(一)年内凡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出控制目标数5%的县、市、区,10天内县、市、区政府必须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市政府将作出书面警告,并予全市通报批评。
(二)年内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出控制目标数30%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必须在达到此目标控制数之日起10天内亲自到市政府报告并检讨工作。
(三)每一宗特大交通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隐患整改、教育目的、责任追究)原则,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监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人、车、路、管理四方面要素进行调查。对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
高速公路上外省(市)过境车辆发生非客运车辆事故、不涉及本市车辆、人员的,不在此调查追究范围。
三、部门协调工作制度。
(一)各县、市、区必须如实统计报告交通事故。隐瞒不报者,除按超出事故控制目标数论处,还依照《统计法》追究责任。
(二)从2003年开始,凡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须由市一级交警部门并以市一级交警部门的意见为准。凡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交警部门可以封闭道路。
(三)对道路进行大修、扩建、改建,施工部门必须就道路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防护设施提出方案,报辖区县级以上交警部门审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四)实行严重交通违章抄告制度。凡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经查明是国家公务人员的,除按交通违章处理外,还要报告公务人员单位。一年内本单位有5人次被抄告的,该单位必须书面向当地县、市、监察局、安监局作检讨。
二○○三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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