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减少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市公安局决定自二○○二年九月下旬至十一月下旬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交通秩序、从严处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牌证不全或者无牌证的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改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的;
(四)自行车载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五)骑自行车载人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车辆,对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自行车除外。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非机动车,对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收缴动力装置;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收缴动力装置并没收车辆。
三、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过人行横道的;
(二)翻越、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走或兜售物品的;
四、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或警告:
(一)横过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的;
(二)骑自行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的;
(三)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五、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处罚的,由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决定并执行,当事人不能缴纳罚款的,可以暂扣证件和非机动车辆。
六、深圳市公安局巡逻民警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逻条例》的规定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公安局2002年9月23日
相关文章
- ·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整治机动车
-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部分路段机动车行驶路线
-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宝安龙岗两区摩托车管理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对于“李东照、任诚宇诉深圳市公安局龙港分局
- ·深圳市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计生
-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
-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发展和改
-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发展和改
-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司法局、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春节期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洛阳市
-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无锡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加强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集中打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洗车场综合整治工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