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加快农村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公路建设步伐加快,城乡道路条件不断改善,但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相对滞后,为加快全市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步伐,解决广大农牧民候车环境的问题,我市制定了《通辽市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通辽市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落实农村客运站点项目计划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通知》精神,我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将自2005年起加快建设步伐。为了使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客运站点是改善广大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农牧民候车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三农”的重要内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利国利民的大事。为使我市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实现所有乡镇全部完成客运站点建设规划,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与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均需指派一名领导负责领导本地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与管理事宜,以确保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顺利进行和正常运转。

二、有关建设和经营农村客运站点的政策意见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我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与经营享受如下政策支持:

(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道路临时占用费、排污费。

(二)承建企业因在开发建设所发生的建筑施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采取财政退税政策,由纳税人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而后即征即退,地方财政返还。

(三)免征自来水入网费、供热入网费、拆迁管理费、测绘费、房屋交易费。

(四)农村客运站点属于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当地政府要积极支持客运站点的建设。按农村客运站点的标准以划拨形式提供土地,涉及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要按规定办理征、转用手续。

(五)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新办民营公路运输企业(包括汽车客运站),自经营之日起(以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为准),可以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半征收3年企业所得税。

三、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与经营管理方式

(一)汽车客运站点属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中央投资客运站点建设资金属于专项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二)鼓励个人或企业单位独资、合资、合股建设农村客运站点。

(三)通辽市交通局为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单位,农村客运站点的管理单位为通辽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并履行对农村客运站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以国家投资建设或部分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客运站点的国有资产由通辽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纳入国有资产帐户管理。各种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客运站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实行股份制经营管理。

(四)农村客运站点在经营使用中,未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

(五)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管理程序。

1、农村客运站点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终身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农村客运站点。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确保工程质量。

2、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农村客运站点的可行性研究。通辽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客运站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复,并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

3、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城市总体规划。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