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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治超工作的紧迫感

  2004年6月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产生超限超载的各种因素尚未彻底消除,个别地方工作出现松懈,超限超载有所反弹,治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和提高行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麻痹和畏难思想,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继续加大治理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各项治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完善治超工作机制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定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落实分管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检查督促,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务必把工作落到实处;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经贸、物价、工商、质监、安全监管、法制和宣传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联动机制,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交通、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公安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对已公布更正表的“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恢复和更正工作;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对汽车非法改装企业的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打击、取缔非法车辆改装企业,并公开曝光;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公路沿线的厂矿企业和各类货场进行清理整顿,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标本兼治,进一步推进治超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治超工作方案。省治超办要在总结过去一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部署落实今年全省的治超工作。

  (一)继续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坚持联合治超,保证足够的路面执法力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严管重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等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坚决遏制超限超载反弹。对于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必须坚持由交通、公安部门派出专门人员组成专业队伍实行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依法行政,对乱收费、乱罚款等公路“三乱”行为和违法乱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并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认真落实措施确保交通畅通和物资的正常运输,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的“三不”政策,确保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畅通;要切实减轻大型货车的车辆通行费负担,促进运输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落实经费,加大对治超检测点、卸货场的建设力度。除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外,由各地级以上市连续3年,每年从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中安排不低于实际切块包干资金总额的2%作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执法经费补助、卸货场地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治超经费的支出。各级交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落实和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落实专项经费或挪用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研究制定有效措施,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现象。一是要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行为和车辆的注册登记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标的车辆一律不予上牌和发放道路运输证;二是要结合公路建设,设置规范化、标准化且通过计量检定的超限超载检测站;三是要研究修订交通规费征收方式等收费政策,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开展治超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推进治超的高压态势。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重点宣传建立治超长效机制、依法严管重罚、保障交通畅通等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交通流量,总结和分析治超情况,并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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