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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车辆超限超载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落实国家七部委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现印发《长春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望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按照国家七部委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依据,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二是依法治理,多种手段并用,并实行责任追究;三是以人为本,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适应,确保稳定;四是专项治理和长效治理相结合,务求实效;五是堵疏结合,真诚服务,把治理过程变成为出行者服务的过程。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从现在开始用1个月的时间完成宣传发动和部署工作,按照省里的规定完成我市车辆超限运输检测站的建设任务。年底前完成“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2005年6月末前全面完成集中治理工作。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市道路运输市场全面整顿工作。利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综合治理任务,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问题,逐步建立起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开放、公平、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主要内容及方法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施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

  1、市内各大新闻媒体(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就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发表文章,开展讨论。

  2、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治理工作前,走访本地一些重要的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从源头全面治理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按照国家公布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2、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3、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4、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2004年6月起应按月向同级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提供“大吨小标”车辆更正后的核定载质量、数据。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要依法设置固定和临时检查站点,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固定站点要尽量结合公路收费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能超过下列标准: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工作分阶段推进,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量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集中治理工作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

  (四)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1、市交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准入、退出、监管机制,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促进运输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2、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3、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4、交通、公安等部门要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组织实施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抓好治超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学战 长春市副市长

  副组长:徐毅夫 市政府副秘书长

  管 锋 市交通局局长

  曲万臣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长洪 市经贸委副主任

  刘海玉 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张意海 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凤云 市物价局副局长

  孔令起 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学民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铁力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卫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组织领导,总体部署。对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对治理活动的方针、原则、措施、步骤、应急预案做出总体部署;研究和决定全市治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报告我市治理工作有关情况。

  总体协调、监督检查。按照“多方合作、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组织对全市的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全市治理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上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公安局主要职责

  指导全市公安系统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责超限超载路面执法和相关的治安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特别是在车辆牌证管理上提供服务和严格把关;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经贸委主要职责

  组织汽车生产厂家对车辆“大吨小标”问题进行吨位恢复和整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进行整治;协调其他运力,组织做好治理期间重要物资的运输工作,确保物资供应;负责规范汽车生产厂家和运输企业依法经营行为,完善运输市场体系。

  物价局主要职责

  指导全市物价部门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不合理的道路运输收费项目,落实省里统一制定的交通规费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负责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的行为,确保治理期间社会物资的价格稳定,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局主要职责

  指导全市工商部门做好汽车改装企业的整顿工作;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质监局主要职责

  指导全市质监部门落实国家制定颁发的《道路汽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标准;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安监局主要职责

  指导全市安全管理部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法制办主要职责

  负责有关法律和政策问题的咨询和解释;参与其他单位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监察局主要职责

  指导全市监察机关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对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行专题部署,并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具体抓好本地治理工作落实。

  (二)进度安排

  按照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结合我市实际,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定。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1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10日9时起,全市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市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对全市治理情况进行总结,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2、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市交通局负责编印《治超工作简报》,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问题涉及其它县(市)、区的,还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县(市)、区通报,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此外,还要向社会公开本地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3、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在日常治理期间,也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别是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4、从2004年5月中旬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在国家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期间恢复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对其以前应缴纳的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5、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以卸载为主。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实施卸载要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省核定的标准执行。此外,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6、交通、公安等执法人员,在处理超限超载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无论程序还是实体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处理处罚要规范,出据法律文书,处罚时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所得必须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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