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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九日

佳木斯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七部、委、局、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延长公路使用年限,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着“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交通运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1、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2、阶段性目标:一是用一年时间对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全市开展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行动,消灭死角,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一)广泛宣传教育。从2004年5月20日至6月19日,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全市人民群众了解超限超载的危害性、限载标准、处罚及等,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一是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国家七部、委、局、办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规定和法律责任。二是强化办公场所及主要交通道口的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主要交通道口悬挂治理超限超载横幅。三是强化路面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所属各相关部门、市直相关部门落实治理超限超载宣传工作,印发宣传材料,向公路沿线货运车辆的货主和司机进行宣传。四是开展必要的走访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所属相关部门、市直相关部门组织得力人员专访一些生产厂矿企业和企业运输车队,召开座谈会,宣传治理超限超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一是从2004年6月中旬起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全面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吨位的恢复工作。“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二是由质检部门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三是由工商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一年时间,按着“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一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由市政府统一领导,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二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三要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按黑政发〔2002〕52号文件执行。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四要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即6月20日至7月20日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各地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一是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二是对全市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加快货运枢纽建设,并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三是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水平。四是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在全市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宏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长助理、经贸委主任孙维东同志担任,市交通局、公安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政府法制办、经贸委、市纠风办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采取立会制研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王国君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及时报市治理办公室。市治超办前期电话8225942,7月21日以后电话8600900、8609105.

  (二)进度安排。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和准备阶段(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19日)。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在此期间有关部门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治理阶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从6月20日9时起,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全市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由纠风办、法制办、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总结。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

  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环境建设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既要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责任,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又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二)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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