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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生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称,按照该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安会”)第64届会议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以海安会第MSC.42(64)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第VI章、第VII章修正案(见附件)已于今年1月1日被默认接受,并将于1996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并对上述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修正案。

  现将上述修正案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作好实施准备,届时遵照执行。

  鉴于实施该修正案的导则尚待将于5月28日召开的第66届海安会正式批准,安全公约大多数缔约国要求延期执行该修正案,故该次会议可能作出相应安排,具体内容届时另行通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VI/2条-货物资料

  1 在第VI/2.1条后面增加如下内容:

  “就本条而言,应提供A.741(17)号大会决议通过的《货物积载与系固安全操作规则》1.9条所要求的货物资料。任何对1.9条修正的通过、生效和实施,应符合该公约的对第I章以外的其它附则章节的修正程序。”

  第VI/5条-积载和系固

  2 在第VI/5条中增加新的第6段

  “6 包括集装箱在内的成组货物,在整个航程中,应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的要求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该货物系固手册应按至少相当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来制定”

  第VII/5条——单证

  3 在第VII/5条后增加新的第6段:

  “6 包括货物集装箱在内的成组运输货物,在整个航程中应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的要求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该货物系固手册应按至少相当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来制定。”

  第VII/6条-积载要求

  4 第VII/6.1修改为:

  “危险货物的装载、积载和系固应按照货物的特性安全、适当地进行。不相容的货物应彼此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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