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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客车购置管理办法[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铁路运输企业改革,加强经营管理,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落实《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铁政法〔1998〕148号)关于铁路局享有机车、客车购置权,是机车、客车的购置主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车、客车购置计划

  第二条 根据客、货运输市场的变化和保证运输畅通、生产布局调整、技术进步及提高效益的需要,由铁道部运输局当年七月发布下一年度铁路局购置机车、客车的指导性意见。铁路局参照指导性意见并根据本局需求和自身资金情况,于八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机车、客车购置计划建议,以及上一年度机车、客车的报废、调拨、购置完成情况统计表。经部研究后,以年度计划形式下达。

  第三章 机车、客车购置费

  第三条 机车、客车购置费分为更新改造资金、银行贷款、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内机车车辆购置费和其他资金四部分。

  1.更新改造资金

  铁路局的机车、客车折旧费,全部由各铁路局按规定折旧率计提,用于购置更新机车、客车。各铁路局机车、客车折旧费,在部年度更新改造总规模之内,具体内容在机车车辆购置年度计划中安排。

  鉴于目前各铁路局的机车、客车数量、技术装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部采用模拟固定资产值方法测算各铁路局折旧费用。即:对各铁路局1996年底配属的机车、客车,每台机车模拟固定资产价值为314万元,每辆客车模拟固定资产价值为60万元;从1997年起,新购置的机车、客车固定资产值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部发展计划司将按每年确定更新改造费用中用于购置的机车、客车投资额和上述固定资产值计算办法,测算该年机车、客车模拟折旧率,并据此分劈各铁路局机车、客车更新改造资金。

  模拟固定资产价值仅作为计划部门编制各铁路局购置机、客车计划时测算折旧费的依据,不变动财务报表数额,也不作为其他问题引证依据。

  2.银行贷款

  各铁路局使用银行贷款购置机、客车,其贷款还本付息办法作如下规定:

  (1)符合指导性意见范围内购置的机、客车贷款本金由部负责偿还,其中用于跨局长交路的机车贷款利息由各铁路局按部当年确定的优惠利率付息,其余的执行银行同期利率。

  (2)不在指导范围内的机车、客车购置贷款,由各铁路局负责还本付息;

  (3)列入基建大中型项目概算中购置机、客车的贷款本息按部(财务司)现行基建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内机车车辆购置费

  新建铁路、增建二线和电气化技术改造等基建大中型项目新增加机车、客车的购置费用纳入该项目工程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或建成投产后移交的产权单位,按运量需求和批准设计购置机车、客车的总概算、数量、种类,分年配置,并列入部年度机车车辆购置计划中执行。

  4.其他资金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局运输需要和自身资金情况使用其他资金(更新改造资金除外)购置机车、客车,纳入部机车车辆购置总规模之内。

  第四条 各局年度购置计划中使用更新改造资金的规模总额按铁道部分劈铁路局的数额控制,应首先用于铁道部机车车辆购置计划安排的机车、客车购置。其剩余资金可由铁路局按照运输局发部的年度机车、客车购置指导性意见和《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自主购置。但必须专款专用,当年用完,不能接转。

  第五条 机车、客车债务的分摊按“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铁政法〔1998〕148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机车、客车采购

  第六条 为加强全路机车车辆招标工作的领导,部成立机车车辆购置招标领导小组,其组成方式及职责分工按《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为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部职能部门的主要分工如下:

  1.发展计划司负责购置总量控制,协调各铁路局机车、车辆购置计划的综合平衡及编制下达机车车辆购置计划;委托中介机构招标采购;组织制定标底。

  2.运输局负责发布年度机车车辆购置指导性意见及标书的编制、修改,协同计划司审定各单位年度购置机车、客车的数量和类型。

  第七条 凡采取招标方式购置机车、客车应严格按照《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机车车辆的招标工作,原则上每年分两次:每一次为前一年的10月,按60亿元左右控制;第二次为当年4月,根据资金可能和实际需要进行招标工作。

  第九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铁路局机车、客车的自主采购,承担相应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机车、客车报废与调拨

  第十条 各铁路局配属的机车、客车发生报废或者相互间调拨时,按铁政法〔1998〕148号文件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作为编制计划的依据,对1996年底以前配属的机车、客车,按模拟固定资产值相应进行调减或增加,1997年及以后购置的机车、客车,按财务账面值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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