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汽车按国家标准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保证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更好地贯彻国家按费额标准征收养路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车客运市场,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出租汽车不再征收双倍养路费,按国家费额标准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路费一律按费额征收,应征费额计算办法为:
应征费额=征收标准×核定吨位或折合吨位(辆)×缴费月数×包缴或减征车辆的应征比例。
二、出租汽车(含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按同类型货车底盘标定的载质吨位计征。无标定载质吨位的按核定座位以下的按0.5吨计征;6座至10座的按1吨计征;11座至15座的按1.5吨计征;16座至20座的按2吨计征。
三、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认真做好出租汽车养路费征收工作。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
-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
- ·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县出租汽车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出租汽车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焦化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民用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
-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紧搞好行政
-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
-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山西省
-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