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贯彻“十六大”精神,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各级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定建设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通行政村公路路面硬化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政府推动、政策调动、群众发动、舆论鼓动办法,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2、建设目标:从2004年起至2007年,我市农村公路每年建设1000公里以上,用4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里程4000公里以上,到2007年底全市基本实现通行政村公路路面硬化目标。根据上述目标,全市统一行动,分三批次抓紧落实:到2005年底,芗城区、龙文区率先完成通行政村公路路面硬化任务;到2006年底,龙海市、东山县和长泰县力争完成通行政村公路路面硬化任务;到2007年底,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南靖县、平和县和华安县基本完成通行政村公路路面硬化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机制
3、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决定成立以市长牵头挂帅的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应明确各行政一把手是农村公路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亲自抓、负总责。
4、统筹制定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现状,调查摸底,分类排队,按照先易后难、尽力而为的原则和2007年底基本实现通行政村公路路面硬化的目标,以及全市分三个层次组织实施的意见,制定每年的建设计划。
5、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硬性指标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列入各级政府每年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并层层签订建设责任状,做到层层负责、责任到人。
6、建立挂钩责任制。各县(市、区)、乡(镇、场)领导要将农村公路建设与领导挂钩乡村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将农村公路建设作为县乡领导挂钩乡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县(市、区)直各部门要根据挂钩乡村的情况,将农村公路建设作为挂钩的重要内容和应尽的职责;市直各部门应将农村公路建设与挂钩扶贫、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结合起来,帮助贫困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村修建农村等级水泥路。各级挂钩单位都要做到挂真钩、挂硬钩,实实在在为农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7、强化检查、监督和考核。为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既定目标的实现,市政府将定期不定期派出工作小组,分赴各县(市、区)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进展情况,并根据各县(市、区)建设进展情况召开市长办公会,专题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同时,将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含挂钩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各自实际,及时分析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各级政府可聘请离退休老干部组成监督组,以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检查督促。
三、广开资金渠道,落实扶持政策
8、拓宽筹融资渠道。要通过宣传,广泛发动群众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要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的规定;可以发动群众本着自愿的原则捐资,但要注意不得加重群众负担,要杜绝引发涉农案件;还可通过拍卖农村公路和桥梁的冠名权、路边资源的开发权等形式,积极实行社会化融资;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重奖引资有功人员。要鼓励和保护企业及社会能人出资的积极性,企业捐献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可计入生产成本,捐款额度不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指标控制;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其捐资额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抵扣。
9、实行收费优惠。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的国土、交通、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属市、县两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能免则免,不能免的依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征收。为确保地材的正常供应,各县(市、区)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10、提供市、县资金配套扶持。从今年起到2007年底,在省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配套力度。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标准为县道5万元/公里、乡村道3万元/公里,市级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组织核验后下拨。各县(市、区)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公路建设专用资金,原则上按不低于市级的补助标准进行配套,以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强化服务管理,建设“放心工程”
11、保证公路建设用地。公路建设用地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漳政[2003]综70号文)规定执行,公路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保证,征地补偿费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下限计付,所需各项征地手续按从简从速的原则由市、县两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12、规范设施拆迁。农村公路建设中,边沟范围内修建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临时设施)一律予以拆除,但构建时有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依法给予补偿。农村公路建设需动迁的电力、广电、通讯“三杆”及地下光缆等设施,一律由权属单位自费迁移。
13、设立公路建设资金专户。市、县、乡三级要设立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户,市、县两级的资金专户设在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省、市、县三级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支付农村公路建设,并按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挪作他用。
14、严格农村公路建设等级标准。农村公路建设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形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占用基本农田及造成水土流失。建设县道原则上应达到三级以上,乡村道应达到四级以上,路面均采用水泥混凝土结构,且应设置必要的排水、防护和安全设施。
15、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投工投劳建设的路基工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路面工程都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16、加强施工和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要依据合同规范建设行为,建立健全“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三级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业主和参建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市、县两级交通公路职能部门要定期深入施工现场督查,从设计执行、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建设质量的全过程管理,抓住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跟踪监管,督促整改。
17、简化验收程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交、竣工合并验收,县道、乡村道路分别由市、县两级交通部门负责验收,并配合上级交通部门完成质量核验工作。
18、建立长效养护机制。要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长效养护机制。农村公路建成验收后,专养公路由公路部门接收养护,群养的县乡、村道路分别由乡镇、村负责养护,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以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19、严格质量责任追究。要执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项目,要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恶意偷工减料的施工单位除责成其整改外,由有关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予以全市通报。
20、配齐配强专业技术队伍。要充分调动在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大技术力量培训力度;适当增加交通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或聘用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力量。
21、防范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计划、财政、审计部门要继续做好招投标的监管工作,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要增加对补助资金、群众捐资、“一事一议”筹资等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管,对贪污、占用、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22、做好宣传发动。各级政府都要就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进行层层发动,从而增强各级干部群众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全面建设农村公路的决心和信心。
23、开辟宣传阵地。闽南日报、漳州电视台、漳州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专版,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宣传报道,广泛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村公路建设成为人人关心、户户参与的大事,广大群众顺利实现“要我修路”为“我要修路”思想转变,掀起农村公路建设新高潮。
24、及时通报情况。市、县两级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将农村公路建设的进展情况通过简报、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各级政府和社会通报,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各级都要注意收集不同类型的典型,及时总结经验,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形式,以典型引路办法不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向纵深发展。
六、建立激励机制,兑现奖惩承诺
25、奖优罚劣。对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任务、质量经省交通厅验收全部合格的县(市、区),市政府按每百公里5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完成任务、质量验收合格率达到95%的县(市、区),按每百公里3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对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任务的县(市、区),超额完成部分按每公里1万元予以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并酌情奖励。对完不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的,或质量验收合格率低于90%的县(市、区),按市政府年度考核的规定执行,并予以通报及限期整改。
2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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