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财政厅(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确保2005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及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等文件的要求,加强管理,加大力度,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二、为解决当前因伪造公路养路费票据造成国家规费严重流失等问题,决定从2005年起,对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进行改版,原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一律作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财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附件的要求,抓紧统一印制2005年度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及缴讫证,并严格按照规定设置防伪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票据式样和防伪标志。
三、各级交通、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养路费征管工作的领导、宣传和协调,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征费秩序。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加强稽查,对漏缴和拖欠的公路养路费,要坚决追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使用假冒或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公路养路费票据的,要视同逃缴公路养路费处理;对印制假冒养路费票据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为公路养路费征收与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征收公路养路费,严禁擅自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减少包缴比例,进行跨省(区、市)抢征异地车辆公路养路费。交通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国公开曝光,通报批评。
附件:2005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略)
交通部
财政部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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