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 上一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下一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相关文章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失效]
-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失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郑州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管理规定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通
- ·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已被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 ·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 ·批转市交委《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已被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