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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新规7月1日起实施
www.110.com 2010-08-09 13:25

    由泉州市公安局和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泉州市道路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泉州市中心市区道路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处理办法(试行)》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在中心市区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损失在一万元以内的双方或以上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办法。

  六种情形应自行撤离现场

  7月1日起,中心市区范围内的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每方车辆损失未超过一万元且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当事驾驶员必须自行撤离现场。

  六种情形为:后车追撞前车尾部发生事故的;变更车道时与相关车道的车辆发生事故的;跨越中心线或逆向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事故的;红灯亮时继续通行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绿灯亮时转弯车与被放行的直行车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由单方交通违法行为引起的其他事故。

  但是,如果有以下七种情形则不能自行撤离现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存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

  两小时内应评估和理赔

  当事人采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各自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电话报案。(二)将车就近移至交通事故简易处理中心。各地交警大队可根据辖区实际,会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交通事故简易处理中心具体场所,并及时向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报备,同时向社会公布具体场所。当事人应在撤离现场后的2小时内到达交通事故简易处理中心确定车辆损失,无正当理由在2小时内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定损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三)各方当事人到达交通事故简易处理中心后,由保险公司驻点值班人员进行事故损失确认,办理理赔手续。确需交警部门提供协助的,由交警部门驻点值班人员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勘查、认定。

  经现场初步评估,肇事车辆损失在一万元以内的,经交通事故简易处理中心值班民警和保险公司评估人员确认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办理理赔手续。

  不自行撤离将被扣分

  发生应该自行撤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向110报警的,由交警部门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记分。对拒不撤离现场或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交警部门应立即通知清障车到场,予以强制撤离,恢复交通。   

  新闻分析

  新规新在何处

  此次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修改,缘于前不久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的关于“小事故也要保留第一现场”的规定。经过修改后的处理办法,是对于此前“免现场”规定的改进。新规定究竟新在哪里?

  在旧的快速处理规定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可以先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然后在《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上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和协议内容,签字后各持一份,接着各自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电话报案,最后各方当事人一起驾车到车辆损失估损服务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及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新的规定则要求,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各自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电话报案,将车就近移至交通事故简易处理中心。各方当事人到达交通事故简易处理中心后,由保险公司驻点值班人员进行事故损失确认,办理理赔手续。

  不久前,为防止“骗保”,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出台行业规定:5月15日起,泉州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机动车辆保险事故,都必须保留第一现场,等于变相废除原有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本报曾报道,保险行业取消“免现场”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甚至造成无商业险的“裸奔车辆”上升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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