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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超载案 折射规定与法律的尴尬
www.110.com 2010-07-08 14:34

  上学难,看病难,谁知挤公共汽车也难。

  近日,在云南省陆良县,两起公交车同为超载被罚事件一时成为当地议论的话题。超载的两公交车司机以所驾车辆不是公路客运车辆,不适用《交法》为由,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这是云南省首例公交车超载案。

  对此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是,驳回两公交车司机上诉请求。

  事件:两公交车超载先后被罚

  今年1月12日下午5时30分,26岁的刘某驾驶陆良县某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行至县城同乐大道红绿灯处时,因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人数载客被巡逻的执法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执法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刘某罚款100元并记两分的行政处罚。

  次日下午4时15分,同一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陈某所驾中型普通客车同样因超载(核载人数为35人,实载乘客大人40人,孩子7人)被当场查获,执法民警通知陈某15日内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接受处理。1月18日,该大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对陈某罚款200元记两分的行政处罚。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及有关规定中,对公交车在承载人数上有过明文规定,即车内有效站人面积内,每平方米可站立8人。此外,城市公共交通是否适用《交法》?成了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

  事后,司机刘某、陈某越想越“窝火”,一纸诉状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告上法庭,分别请求判决撤销交警对他们的处罚决定。他们认为所驾驶的车是公交车,不是公路客运车辆,用《交法》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庭:公交车属于机动车

  受理案件后,陆良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分别公开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两公交司机及委托代理人据理力争:《交法》中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只适用于对公路客运超载的定性和处罚。他们同时提交了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该释义证实该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另外,两原告还引用建设部及有关部门公共车辆行业国家标准按0.125平方米计算标准,不按座位计算的规定,认为两车不存在超员的问题。

  法庭外,公交车司机普遍认为超员是正常现象。相对于乘客的抱怨,绝大多数公交车司机都表示公交车超员是正常的现象。

  一位公交车司机说:“这也是没办法的,公交车本来就是为了方便乘客的,公交车总不能到站了不停车,不让乘客上车吧?只要开慢一点,不会有什么问题。再说,公交行业本来就是社会公益服务,低收费多拉客,大力解决群众的出行难,超员问题似乎一直是被社会各界所默许的。”

  另一位公交司机表示:“公交车不好核定超载,假如仅仅是座位拉满了就拒绝乘客上车,那么势必造成甩站,乘客首先就不满意。再说,从设计上看,公交车里空出的地方就是为了多拉乘客。”

  在采访中,许多公交司机同时认为,公交车超载是个合情不合理的问题,于理上,的确不该超载;于情上,公交司机同样有苦衷。

  法庭上,出庭的交警部门辩称,《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规定中,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适用,故无论公路客运车辆还是城市公共车辆,都属于上述机动车属性,都应该由该法调整。按照“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规定,“核定人数”是判断机动车载人是否超载的合法依据。

  法庭外,执法交警普遍表示公交超员处罚面临两难。他们不无担忧地表示:禁止公交车超员,就必须增加公交车的数量。但增加了公交车数量,又会给城市交通带来压力,也会给很多市民的出行带来诸多不便。就说查处,如果拦下公交车清理超员的乘客,乘客的出行必然要受到影响……

  很快,陆良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所作交通处罚决定。宣判后,刘某、陈某分别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公交超载属于违法

  一审、终审法官都判决驳回公交车司机的诉讼请求,法理依据是什么?

  承办法官剖析全案认为:首先,按照《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接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虽然被处罚的两车系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但仍然符合上述“机动车”的属性,而且是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就应该由该法调整。

  其次,根据《交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规定的“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交法》第五十一条还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交法》释义属于学理上的解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位阶高的法优于位阶低的法,同一位阶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位阶显然高于建设部对于公交车承载人数的相关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公交车超载行驶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论公路客运车辆还是城市公交车都应该受《交法》约束。

  另外,按照“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规定,“核定人数”是判断机动车载人是否超员的合法依据,而对机动车人数的核定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此案审理范围,两司机若对该许可有异议,可另行依法处理。

  办法:优先发展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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