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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介绍
www.110.com 2010-08-10 14:37

超速行驶撞死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典型案例】
于某是吉林人,2005年6月来连云港找工作。2005年7月2日,于某在准备过高速公路时,为抄近路,由路基防护网的破损处进入公路,被卞某的高速行驶中的白色桑塔纳卧车猛烈撞击,身体在空中旋转数圈,呈水平面落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14公里,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制时速每小时110公里。
【律师解答】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规定,高速公路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交通环境,行人和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如果行人或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车辆违反有关的交通管理法规,进入高速公路,就要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后果。所以,在本案中,行人于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虽然较一般的道路享有更高的路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就可以不尽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和结果避免的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在任何情况下的当然义务。本案中,驾驶员驾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构成了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均规定最高时速,小客车不得超过110公里。虽然《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驾车超过最高时速限制不到20公里的不予处罚,但并未规定该行为不算违章。法律条文均有其严格的含义,不能做想当然的逻辑推理。法律的规定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即便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1公里也应认定为违章。而且,该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加强交通行政管理,针对的是一般的,并不适用于造成了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严重的情况。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高速公路发生连环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典型案例】
卢某系某事业单位司机。2005年7月8日,卢某为单位从外地运输印刷品,深夜返回途中,驾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由于其过度疲劳,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前方车辆为变换车道而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两车追尾,卢某受轻伤。卢某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到医院治疗。被追尾车辆的驾驶者宋某及乘车人赵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行驶方向后方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后,在现场守候,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几分钟后,刚参加过朋友聚会的张某酒后驾车,以每小时110公里的高速同向驶来,冲入事故现场,与卢某的车发生剧烈撞击。张某当场死亡。两辆车皆严重毁坏。守候在现场的宋某和赵某受重伤,造成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律师解答】
此次事故事实上是一起连环交通事故。第一起事故是由于卢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造成的。卢某应当对第一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但第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不大,属于一般交通事故,不足以构成犯罪。第二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卢某已离开事故现场,其车辆亦处于静止状态,事故主要是由于张某酒后驾车造成的。卢某的违章行为对于第二次交通事故只能是一个间接原因,与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虽然卢某未在事故发生后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但经宋某等人的补救后,卢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与第二起事故的关系链已被斩断,不应依此认定卢某对后来发生的第二起严重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所以,第一次交通事故应当由卢某负主要责任,第二起交通事故应当由酒后驾车的张某负主要责任。
静态车被撞,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李某是某机械厂技术员。其持学习驾驶执照驾驶小型汽车,载着妻子和孩子去医院看急诊。当其由东往西行驶到某国家机关门前时,汽车轮胎爆胎,李某便将汽车停在小型车道内换轮胎(未开前后小光灯)。车辆修复后,在李某将坏胎放置后备箱之际,适有某报社驾驶员张某驾驶小汽车(未开远光灯)以50公里时速由东往西驶来,临近时,张某才发现前方李某的汽车,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下雨路滑,停车不及,将李某撞倒,并将李某的汽车撞出15米,冲上北侧人行道。在张某车后方随行的车辆赶到,驾驶员江某见状紧急制动,因距前车过近,结果撞在张某车尾部,致使张某车又将李某之妻撞倒。李某夫妇均受重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小腿多发性、粉碎性、开放性骨折,血管神经损伤,其妻骨盆双侧骨折,坐肢骨折,膀胱损伤。
【律师解答】
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仅仅以车辆的静和动的状态来衡量是不足为据的。应当全面、客观地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首先,要考察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违章行为,或者说是否有过错。其次,还要考察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再次,要考察当事人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李某在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上道行驶,在交通比较繁忙的地段的快车道内停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和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的规定。既妨碍了道路的安全、畅通,也给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在行车过程中精神不集中,发现险情较晚,并且未按规定开启远光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江某在行车过程中与前车距离过近,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张某与江某的过错和违章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与李某无照驾车和违章停车的行为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张某与江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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