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保险 > 第三者强制险 >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开征意见
www.110.com 2010-07-08 13:30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终于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

  “为了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全文在报上、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在报纸和网络上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牐牐牐?

  机动车无责要赔

  由于之前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目前尚不存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有车族”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不是“强制第三者险”。因此,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保险公司进行“有责赔付”,即保险公司只在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给予。如司机在事故中的责任为一半,保险公司就承担事故损失50%的赔偿责任;如果司机没有事故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会赔偿。

  这就和新的《》相悖:即使无责撞人,机动车也要以同等责任作出赔偿。

  新出台的《条例(草案)》对机动车无责时是否要进行赔付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司机无责任时,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而在方面的赔偿,则略有不同,即按过错责任赔偿,司机无责任时,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人身伤亡要先行赔付

  记者看到,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条例中确定了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先行赔付的问题,这有利于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挽救被害人的生命。此外,如果撞人者拿不出足够的赔偿金时,受害者的赔偿金也只能是水中花。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既保护了行人的生命权,也进一步保障了机动车一方的权益。”专家指出。

  在此条例出台前,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必须先定责,在事故结束后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

  建立事故救助基金

  此外,条例首次确立了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交通事故受害者就不用担心因为付不起医疗费而延误抢救或者治疗了。”业内人士表示。

  《条例(草案)》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下列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