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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开征意见(2)
www.110.com 2010-07-08 13:30

  “该草案基本解决了之前人们争论最多的对人身事故的赔偿问题。”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高层在看过该条例后对记者说。

  条例仍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公布的条例只是构建起了大的框架,在很多实际问题上还没有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是最大的问题。”这位高层还告诉记者:“在进行赔付时保险公司具体的责任限额、救助基金预提比例等方面,草案都没有做出规定。”

  另一家财险公司有关人士指出,条例中的很多规定都必须出台界定标准,此外,涉及如交管局、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草案也没有做出相关规定。“由于该《条例(草案)》是制定机动车强制第三者险条款的依据,因此,估计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正式出台还需时日。”

  据了解,此次亮相的《条例(草案)》共分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共五章四十五条。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意见送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以信函形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编100017。(记者 仇兆燕)

  ■热点条款

  保险费率仍不统一

  第六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点评:强制保险应当实行全国统一价格,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不应当由保险公司设计个性化保单。  安全行车费率下调

  第八条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点评:促进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全国统一保险标志

  第十二条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

  点评:保险标志注明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出险时也不怕。

  不保险要扣车罚款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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