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于2004年5月出台,该法第76条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一直备受关注,由于与此条规定相应的具体规定没有出台,各地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做法都不统一。今年2月,江苏省高院下发《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将原本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的第三者责任险确定为法定强制保险,规定每一辆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牐? 该举措实施以后,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提供了根本保障,但三责险的变脸同时造成保险公司纷纷败诉并为交通事故埋单的局面。
?牐?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还是商业保险,统一审判尺度;同时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反映,尽快出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责任险相配套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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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牻衲?2月以来,江苏省法院审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推行了新措施: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牐? 法院这样审判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也因在江苏的多起案件中败诉而纷纷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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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 7月6日,江苏镇江中级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二审败诉,被判支付蒋某等人20万元。而这次赔偿却是因为死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
?牐? 2004年12月11日,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开着一辆未经检验合格的两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没有多少驾车经验的王某开摩托沿路由西向东行驶。此时,某技工学校的驾驶员老颜,也正驾驶着学校的大型客车与王某同向行驶。行至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附近路段时,老颜的大客车向左拐弯时,撞上了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王某被撞到了道路上的绿岛里。
?牐? 老颜将受伤的王某送到医院抢救。后王某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王某在医院抢救期间共发生了医疗费31672.38元,某技工学校为其支付了29619.38元。此外,老颜还代表学校向王某的妻子蒋某送去了5000元。
?牐? 2004年12月20日,当地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老颜负次要责任。
?牐? 值得庆幸的是,老颜所驾驶的客车在事发前就由学校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签订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其中包含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约定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至20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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