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险公司仍按机动车(商业性)条款和费率执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而部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实施,交警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强制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办理的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就是强制性保险。
保监委依据《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制定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和保险额度。各保险公司统一执行。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实施前,各保险公司按原条款、费率执行,仍为商业性保险。待《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实施后,再按强制性保险执行。因为强制性保险是政策性的,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商业性的。
道路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有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国家应尽快设立该项基金。该项基金可采取多种形成筹集。一是按照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一定比例收取,由保险公司代收;或者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时按一定标准收取,由交警部门代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是国家拨款。用纳税人的钱搞社会救助。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发行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需要很长的时间,为尽快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由财政部向社会发行社会救助基金,三至五年期固定利率,到期用集中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本付息。四是保险公司政策性业务盈余补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四是委托理财机构托管道路交通社会事故助基金,实现增值。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了一些重大修改,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和适用连带责任范围都有所扩大,对于赔偿项目和赔偿力度也都有所增加。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是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收入减少来计算的,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人身损害规定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从10年增加到了20年。车主赔偿金一般地区在20万元左右,收入较高的地区高达50多万元,给交警部门的调解、法院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机动车主肇事后举家逃逸现象日趋严重,保险公司赔款难度加大,理赔时间长、成本大。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应引有关部门的起重视,加强调查研究,适当调整机动车三者伤亡赔偿标准。真正体现以人为本,而不是以被害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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