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以其环保、省力、速度快的特点迅速走进百姓的生活,但电动自行车最被使用者喜欢的一大特点“速度快”这些天却成了被媒体热议的话题。
围绕着电动自行车的限速到底是定在每小时20公里还是35公里;车身重量应不应该超过40公斤等问题,大家议论纷纷……
然而,不论将来的电动自行车按照什么标准来造,但目前在大街小巷“跑”着的电动自行车们可个个速度都很快。也正是因为快,电动自行车也成了的一个“角色”。
今年以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民一庭受理交通事故案件900余件,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案件就高达83件。数据显示,虽然大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机动车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赔偿,可是在事故中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却受到了严重的“皮肉之苦”。
下面就是几个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不小心而“损人”或“损己”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09年4月13日晚10点左右,李华骑行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经过一个路口时,因附近村落拆迁,没有路灯,李华骑的电动自行车速度也比较快,根本没发现路口停着一辆小轿车,李华的电动自行车一下撞到了小轿车上,电动自行车直接扎进了小轿车的车底下,李华头部狠狠地撞到了小轿车的后备箱上。
因为小轿车属于机动车违法停车,交通管理部门经简易程序处理认定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但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华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当时就头破血流,到医院缝合了三针,并一直伴有晕眩,视力也受到了影响。李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于质量存在问题,在事故中损坏后就不能再继续使用了。
9月22日,李华一纸诉状将小轿车车主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及电动自行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官解析——
在这起案件中,机动车未按规定违规停车,加之该路段路况恶劣,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华又是高速行驶,遇到情况后不能有效采取减速措施,最终导致李华撞上小轿车,造成其身体的多处损伤。
对此,法官建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减速慢行。另外,最好购买合格的品牌电动自行车,保证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由于电动自行车一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修理也是个大问题。很多不知名的品牌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车子坏了也没有地方维修,在诉讼中就得不到修理费的支持,法院也不能按新车的购买价格判决,所以购车时不能贪图便宜,避免将来维修的麻烦。
■案例二:
2008年5月16日一大早,蔡健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恰逢杜峰驾驶“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由后方驶来。摩托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杜峰、蔡健受伤,两车损坏。
杜峰住院治疗20天,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硬膜外、下血肿……共花费医药费等近8万元;蔡健经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反应,左耳廓皮裂伤,左膝左小腿皮肤挫裂伤,软组织损伤,造成经济损失医疗费、车辆修理费等约5000元。
此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蔡健负事故主要责任,杜峰负次要责任。
很快杜峰将蔡健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1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蔡健提出反诉并要求杜峰赔偿各项损失6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峰驾驶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蔡健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蔡健予以赔偿与第七十六条规定相悖,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蔡健的反诉,因杜峰驾驶的机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且蔡健要求赔偿数额没有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故杜峰对蔡健合理部分损失应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杜峰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杜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蔡健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57.32元。
法官解析——
这起案件是一起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称他当时的时速是24公里(限定时速为每小时20公里),摩托车的时速是50公里(城市道路上最高行驶速度每小时50公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蔡健属于超速行驶,因此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蔡健负该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这件发生在大家身边的真实案例,警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是控制速度,遵循“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行驶原则,过路口的时候能够确保安全后再通行,避免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伤害和损失。
■案例三:
2007年12月6日上午,赵平驾驶“桑塔纳”牌小客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栗周路良各庄村口时,康洲驾驶“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小型客车的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康洲受伤。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析认为,康洲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行,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且康洲的电动自行车被改动过;赵平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故确定康洲为主要责任,赵平为次要责任。
事故造成康洲左踝、后足毁损伤,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骨折,脑外伤反应,右小腿皮肤多处擦伤,并构成了6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
不久,康洲将赵平诉至法院要求赵平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赵平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故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康洲医疗费等5余万元;另外,赵平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属于正在履行职务活动,由此产生的责任应该由其所在的公司承担,因此法院判决赵平所在单位赔偿康洲27万余元。但是,由于康洲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法院驳回了他要求赔偿电动自行车等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目前,我国现有电动自行车在出厂前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配置,然而当驾驶人购买后很多人都一味地追求速度,导致行驶在道路上的电动自行车都被进行了多多少少的改动,据了解,有的被改装的电动自行车速度甚至可以达到时速60公里,已经相当于一辆飞驰的汽车速度了,速度提快的同时,其驾驶安全性就大大降低了。
上述这起案子就非常典型。案件当事人康洲对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时,看见大车过来了,但是以为自己速度快,能快速穿过路口,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同时机动车驾驶员赵平也认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看见有汽车过来会进行减速。然而,事实上双方都没有采取减速措施,导致最后谁都躲不开了,也就引起了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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