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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99、9%自动履行
www.110.com 2010-07-07 15:29

  随着的频发,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人民群众的生命也居高不下,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非常突出。如何妥善解决和化解交通事故造成的争议,已成为许多有识之士和有关部门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交通事故的处理,不仅涉及行政执法,还涉及财产、人身、保险等诸多民商事法律关系,处理难度也非常大,光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彻底解决问题。

  因此,建立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发挥不同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来解决争议、消化矛盾成为必然选择。为此,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部门的支持下,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机构———仲裁机构为此也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据不完全统计,陕西西安,湖南长沙、娄底、株洲、湘潭,浙江杭州,江苏南京、扬州,河北承德,山东青岛,辽宁鞍山以及天津等地的仲裁机构,都参与了交通事故的调处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湖北省武汉市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武汉仲裁委员会发挥其优势,积极参与到这项影响大、难度高的工作中来。该仲裁委经过几年的努力,交通事故的仲裁调处工作逐渐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调处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争议,成效明显。

  据了解,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自2006年7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以来,已受理14563余案件,涉及标的额4.56亿元人民币。在这些案件中,除5起系裁决结案外,其余全部为调解结案,调解结案率高达99.9%。上述案件审结后,除12起案件的当事人通过强制执行获得赔偿外,其余案件全部自动履行,自动履行率高达99.9%。仲裁调解逐渐成为武汉地区公安交管部门及事故双方当事人乐于尝试和接受的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新途径和新方式。

  顺民意:积极介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处

  2004年,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处过程中,出现了当事人在多方解决未果的情况下,自发来到仲裁机构,要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在分析合法性以及可行性的基础上,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7月首次受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并开展了后续的仲裁调解工作。负责此案的仲裁员开展了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一举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自觉履行。此后,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仲裁调解来解决该类争议。为了满足当事人需求,在全面调研并经过两年试点的基础上,武汉仲裁委员会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协商,就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解决机制达成了共识。

  武汉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成立后,专门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案件。短短3年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就办理了上万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案件。在所有审结案件中,审理时间最短的案件仅用了1个工作日,而最长的也只用了7个工作日。该中心所办理的案件中,涉及家庭3万余户,涉及人员10万余人。这样的工作效果引起了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关注,并得到充分肯定。

  此后,仲裁调解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工作很快在武汉市13个区内全面推广,并辐射到省内其他城市,孝感市、天门市先后启动了仲裁调解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工作机制。其他省、市有关部门也开始关注和重视这一新的工作方法,天津、杭州、西安、株洲、湘潭、扬州、承德等市均派人前来调研学习

  解民难:损害赔偿仲裁调处以解决问题为目标

  武汉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成立3年多来,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为目标,让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亲身参与仲裁调解尝到甜头,老百姓称“仲裁调解真正做到了‘解民难’”。

  (一)“一裁终局,追求百分之百即清即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结案制作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后,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工作往往耗时费力,不符合的客观要求。

  在如何解决这一难题上,武汉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推出了全新的工作模式———“所有案件即清即结”。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我们现在办理的所有案件都要求即清即结,一次性了断。当事人在调解成功的当天就能拿到赔偿款,解决了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后顾之忧。同时,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可以避免当事人事后反悔,有效防止了恶意启动司法程序以逃避债务情况的发生。

  中心工作人员列举了一起案件的调处经过。该案中,外地司机张先生因不熟悉道路情况,驾驶货车在武汉市区将行人李女士擦伤,情绪激动的李女士家人拉住张先生不肯放行。张先生的货车停运一天就会发生上千元的直接损失,如不能及时送货,还可能承担对托运方数额巨大的赔偿。因此,张先生心急如焚,希望尽快了结此事,以减少停运损失。但是,双方对于赔付标准一直争执不下,张先生亦担心自行赔付款项后,对方“拿钱不认账”,以后还会产生新的纠纷。于是,双方一起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由中心调解员李先生开展调解工作。该调解员在被聘为中心调解员之前,曾经在公安交管部门从事了近20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对国家规定的事故赔偿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倒背如流”。被聘为中心调解员之后,李先生又参加了仲裁委组织的仲裁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通过了严格的考核。他仔细听取双方对事故发生经过的描述,详细地向双方讲解了国家关于事故赔偿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两套调解方案供双方选择和参考。虽然到了午餐时间,但张先生时间紧迫,考虑到为外地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方便,在调解员李先生的感召下,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根据事故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以及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当场交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张先生和王女士各自拿着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放心地离开了。张先生感叹地说:“没想到仲裁能这么公正的解决纠纷,更没想到能这么快的解决纠纷,只用了半天时间,晚上我就可以出发了。真是感谢仲裁啊。”而王女士则是对仲裁调解的“即清即结”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说,“当场就能拿到了赔付款,这可免去了自己今后找‘外地人’要账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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