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动态 >
新疆: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内容解释
www.110.com 2010-07-07 15:29

    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伊力哈木·依不拉音对“轻微物损处理程序及内容解释”做了详细说明。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伊力哈木·依不拉音介绍了无法达成协商的事故处理办法:“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成因、赔偿存在异议的,应立即报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共同迅速标注交通、绘制现场图,或用手机、照相机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快速撤离现场,等待交通警察。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证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此之外,物损车辆无法自行撤离现场的或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都应立即报警,并且保护现场,伊力哈木·依不拉音说:“1、机动车无号牌,无交强险保险标志、无检验合格标志,或驾驶报废车、盗抢车的;2、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或无证驾驶、或出示假证的;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神智异常者;4、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另外,物损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如能自行处理、快速撤离现场将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没有迅速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公安机关将从明年1月1号开始进行处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