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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提高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昨日,记者获悉,2010年度《湖北省道路损害赔偿标准》从今日起正始执行。按照新标准,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死亡赔偿金达28万余元,比以往增加2万余元。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每年省公安厅、省高院、省统计局、省调查总队四部门将根据上一年度的居民收入等情况,一年调整一次赔偿标准。今年的赔偿标准和去年的相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4367元/年,增加1214元。
  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调处大队副大队长丁立新告诉记者,按这个标准来计算的话,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该为287340元,比2009年的标准高出24280元,应该为11854.5元,这两项加起来,可达到299194.5元,比原来高出26336元。

□链接

各项赔偿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湖北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湖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湖北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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