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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订下私了协议 事后反悔法院判决断纠纷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刘毅是外地来东营的务工人员,艰苦拼搏多年后,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包了一辆搞客运生意,却没有想到因为一起事故与对方闹上了法庭。6月11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8年1月,刘毅刚拉上一个,在行驶途中与驾驶农用车的老王相撞,导致出租车上乘客受伤,出租车受损。事后,双方就车上乘客受伤一事达成“事故现金3000元,再无纠纷”的协议。落款上有双方车主见证人的签名,并且这份协议作为收条由老王保存。

    交警部门后期对事故也做出了认定,认定刘毅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老王负。出租车的车损确定后,双方无法就车辆损失达成一致。为此,刘毅将老王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失的70%共计13000余元。

    庭审中,老王称“当时我赔偿的3000元就是这起事故的全部赔偿金,我们已经约定了再无纠纷,现在你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合理”。为此,双方争执不下。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该交通事故中所出具的协议是否为原、被告之间对交通事故自行处理的协议,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告不认可,车辆乘客也对赔偿金一事予以否认,所以不能认定收条是对乘客受伤一事进行协商处理的协议。而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协议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该收条是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据此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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