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1月,刘某机动车,由西向东停靠在某汽车修理门市前县道上,准备修车,因道路是斜坡,故其将车熄火挂二档。下车后,刘某找修理工赵某,赵某叫其将车启动,准备听听发动声音查看故障。因刘某忘记车已挂在档上,站在车旁把手伸进车内,启动车辆,车子启动后前冲,刮擦到站在车左后轮的王某(系赵某妻子),致其倒地被碾压致死。
[分歧]对刘某行为的定性,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刘某的行为构成。刘某停车后将车熄火挂二档,后启动车辆,因刘某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车会前冲,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刘某的违章引起的,其不仅违章停车,还违章启动在档车辆。可见,刘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也有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又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某在修车过程中,作为司机应当预见到自己启动在档车辆可能发生致使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主、客观要件,应当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四个互相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3)造成的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规章制度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和交通道路上。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和交通道路上,也就是说在空间上必须发生在公路、城镇道路上,在时间上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本案中刘某的修车行为显然是非交通运输活动,即不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从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1、刘某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刘某应当预见自己启动在档车辆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被害人的死亡。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刘某启动在档车辆的过失而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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