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中,被撞伤重死亡。但因无法核实死者身份,找不到其家人。事故处理中,车辆所有人和肇事司机应交纳一笔近20万元的交通赔偿金给交通警察部门。对于这笔赔偿金该由谁保管,赔偿金该由谁支付,车辆投保人和公司之间协商未果,走上了法律程序。法院通过两次审理,作出了判决。
事故:无名氏被撞身亡
2007年8月9日,黄某的堂弟购买了一辆面包车。随后黄某在某财保岳阳中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2008年11月6日19时许,黄某的堂弟驾车在107国道从岳阳县新开马店往云溪方向行驶,行至新开镇某地段时,将横穿马路的一名行人撞倒并造成其死亡。案发后,黄某的堂弟及时向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经、调查分析,交警认定黄某的堂弟与被撞身亡的行人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但交警部门无法确认死者的身份,便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进行寻找,并且委托司法鉴定单位对死者无名氏进行法医学尸检鉴定。经过鉴定,死者年龄大约55岁,因为交通事故至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交纳了公告费用、尸检费用共计3800元。同年11月18日,黄某向医院交纳了6000元的医院整容等费用。不久,黄某又向交警部门交纳了18万余元的赔偿金。事后,保险公司支付黄某9800余元,作为安葬无名氏的费用。
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埋单
在缴纳了各项费用之后,黄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黄某将其告上了法庭。受理该案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和该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法官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保险条款中没有非投保人使用被保险车辆、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无名氏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向交警部门支付了无名氏赔偿金的行为,应认定为其在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无名氏死亡后,黄某所支付的事故鉴定费、火化费费用,应认定属于赔偿范围内,根据保险的损害填补原则、功能,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即其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范围内支付黄某110000元的死亡赔偿金,除去已经支付的9800余元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向黄某支付上述费用100144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6月10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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