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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道路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该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机制开始正式运行。

  据了解,该市引入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机制,主要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或不涉及的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一次,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通民警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马鞍山市交警支队从2009年下半年以来,结合道路交通管理和工作实际,按照“小事故快速处理,大事故法庭式调解”的思路,与市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马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成立了全省首家市级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赋予其“纠纷调解、法制宣传、咨询服务、司法援助”四项职能,尝试推行以人民调解为主导的全新工作模式。

  马鞍山市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后,由于人民调解员身份介于事故当事人和交警之间,处于中立位置,因而在调解中更易于和当事人交流,这不仅有利于事故双方矛盾的化解,也能有效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和事故处理的工作效率。同时,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还可以更好地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将矛盾化解引入法制轨道,增强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大大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上访、诉讼现象,对于规范事故处理、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将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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