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七宝新镇路4位韩国籍因特大死亡一案的主要责任人张夏,上周五(11月20日)被闵行区法院以,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
来自安徽寿县的青年张夏,系上海创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员,住安徽省寿县正阳关镇枸杞村大郢队。2009年6月2日14时许,张夏驾驶奥迪轿车,沿闵行区农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镇路遇红灯右转弯超速驶入新镇路快速车道,遇吴伟驾驶的大众出租车沿新镇路由南向北快速车道通过路口时未及时减速,致使出租车右侧车身与奥迪车车身左侧相擦,出租车随即向左改变行驶轨迹进入新镇路北向南机动车道内。这时,适逢潘峰驾驶的公交车从对面超速行驶而来,公交车车头右前部与出租车右侧车头及车身相撞,造成出租车驾驶员吴伟及4名韩国籍乘客共5人死亡,3车损毁。事故发生后,张夏已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警,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张夏辩称,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与事实不符。案发后其始终未离开现场,并在民警到达后主动表明自己为肇事者。
辩护人称张夏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宣告无罪。辩护人另提出,张夏在案发后未逃离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警并主动向民警表明身份、陈述事实,虽属履行法定义务,但与刑法规定的自首的法定条件不悖,应视为自首。张夏系过失犯罪,且无犯罪前科,请求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
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认定,张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潘峰、吴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4位韩国籍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张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5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夏在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警并如实供述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及其辩护人以张具有自首情节,且系过失犯罪、无犯罪前科等为由,请求对张从宽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安机关依据合法收集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张夏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基于同一理由提出张夏应与潘峰、吴伟承担同等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不仅与事实、证据不符,且与交通肇事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即构成本罪的法律规定相悖,故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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